2月20日,保障浙江宁波一名60岁老人(1962年7月出生)在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时,再拖因为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上。岁员死岗但是工猝,当地人社局却表示,位超逝者年满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龄劳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权益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保障中通公司则表示,再拖对于网点员工的岁员死岗意外离世深感痛心,已就善后事宜和家属达成一致。WhatsApp%E3%80%90+86%2015855158769%E3%80%91white%20and%20black%20crane
此案之所以引发关注,超出了很多人的朴素认知:猝死在劳动岗位上的超龄劳动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超龄劳动者,似乎不再是“劳动者”,游离于社保、工伤保障之外,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遭遇制度困境。
“雙保险”機制不包括超齡勞動者
事实上,近年来,超龄劳动者,特别是超龄农民工的劳动保障,屡屡拨弄着社会的敏感神经。那些过了退休年龄而不得不继续劳动的人员,不仅没有得到社会的额外保护,相反却掉入制度的夹缝中,甚至连最基本的工伤保障都没有,这无异于在工作中“裸奔”。
我們平時講的“工傷”,其實存在兩重法律意義上的關系。一是民法意義上的,企業要對雇員在勞動當中因為勞動受到的傷害,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社會保险法意義上的,法律強制要求企業參加工傷等社會保险,通過社會保险的方式,分攤勞動者和企業的工傷風險。
而且我國的《工傷保险條例》對工傷賠償實行“雙保险”:企業依規定參加工傷保险,由社保基金做出工傷理賠;企業違反法律規定,沒有參保的,一旦出現工傷,由企業按照工傷賠償的法定標準做出賠償。
但是,這個“雙保险”機制,卻撞到了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制度尷尬。
就具體法條而言,《工傷保险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而超龄劳动者和单位是“劳动关系”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给出的否定答案,其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这意味着,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目前是无法继续正式参加社保的。
“一刀切”的尴尬现实
现实中,超龄劳动者继续劳动的情形非常普遍,很多人还是在一线从事辛苦的体力劳动,面临严重的劳动危险。就像这次事件当中的“快递老哥”,一把年纪还在从事很辛苦繁重的快递分拣工作。
超龄劳动者被雇佣之后,一般人社部门会将之归类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一字之差,权利义务却相差很多。
劳动关系是有严格的工伤、医疗等保障,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动者作为“卖方”向单位提供劳务,单位不需要提供相关社会保障。这意味着,一样是劳动者,却因为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雇主的责任天差地别。
這也使得超齡勞動者的境遇雪上加霜:工作是最辛苦的,權益卻難以保障——無法交社保,通常由企業代買意外傷害保险,而這種商業保险的覆蓋范圍、賠償金額比工傷保险相差很多。
于是,一些企业为了省用工成本,偏好录用这些超龄劳动者;而一些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则不愿意录用超龄劳动者,甚至一些地方为解决超龄农民工问题,在建筑业搞了“一刀切”的清退。
2022年11月9日,人社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做好大龄农民工就业扶持”,不得以年龄为由“一刀切”进行清退。
一边是不得清退的要求,一边却是超龄农民工尚未被纳入社保范围,形成用工方和劳动者“双输”的局面。
不宜再“小修小补”
事实上,司法政策层面、地方层面,也都做出一些个案的、局部性的尝试。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险條例〉請示的答復》中,傾向認定超齡務工者適用工傷規定。
但是,2016年,人社部發布《關于執行〈工傷保险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其中又明確:享有養老保险或退休金的超齡人員,不再享受工傷保险待遇。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改變了司法觀點,其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险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而各地法院的具体适用也不尽相同,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同样是超龄劳动者,有的是地方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有的人社部门认定了工伤,但企业不服,打了行政官司;有的是企业愿意按意外伤害做出赔偿,但是劳动者及家属希望适用工伤赔偿标准。
所以,超齡勞動者的工傷保障,是一個系統性的政策問題。考慮到目前我國人口紅利消退,延遲退休是大勢所趨,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問題不能再拖了,不宜再“小修小补”,有必要及時啟動修改參保年齡等一系列改革。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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